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
我国新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正式公开发布,并且6月1日起开始施行,2001年公布的旧版报废机动车回收办法同时废止。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,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、方向机、变速器、前后桥、车架等“五大总成”具备再制造条件的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。
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,未经资质认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。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,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等主要部件的数量、型号、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,做到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。
“五大总成”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,要求拆解下来的“五大总成”都要进行回炉。同时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,办理报废机动车有望按照“一车一价”来办理,车主办理报废机动车将得到更大的实惠。
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、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,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,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,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。未取得资质认定,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,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、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和其他零部件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