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回收利用行为规范
汽车(新能源汽车)回收利用行为规范
1.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具备再制造条件的,可以出售,但应当直接出售给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条件、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或再制造企业授权的回收主体,或通过相关部门再制造产品认定的企业;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,应当作为废金属,交售给冶炼企业。
2.拆解的“五大总成”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,能够继续使用的,可以出售,但应当标明“报废机动车回用件”。
拆解的排放控制关键部件及尾气后处理装置、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,并交由有资质处理的企业处置,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。
3.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零部件销售台账,如实记录“五大总成”和动力蓄电池数量、型号、流向等信息,录入“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”系统。
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无识别代号的“五大总成”按照统一的规则标识编码。
4. 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设施的拆卸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及回收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
5.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拼装机动车。